科技人员所获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拟大幅提高。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将奖励比例由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
在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谢经荣说,初次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建议,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提高。
今年2月,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迎来首次修订审议。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一系列政策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谢经荣说,根据初审反馈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已在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建议删去“纳入本单位预算”的规定;同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初审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对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否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取奖励和报酬不够明确。对此,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取一定的奖励和报酬有必要,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问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精神掌握。对获取奖励和报酬的问题,目前党内规定比较明确,应照此执行,草案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作修改。
二次审议草案对职务科技成果增加定义: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草案同时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即可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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