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随着维权意识深入人心,有人与婚外恋对象分手也写份协议。协议是签了,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待商榷。 案例1 已婚的老钱与未婚的小张两年前相遇,小张知道老钱已婚,但俩人仍然好上了。一年后,老钱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钱为挽回妻子,与小张提出分手,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张要装成陌生人,老钱就赠送小张一套房,小张欣然同意。 半年后,老钱生意失败,想把赠送给小张的房子要回来。小张不同意,说此协议是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例2 孙某与郑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因工作原因,孙某一直居住在外地。2013年11月孙某在其居住地结识了刘女,两人一见钟情,之后便一直租房住在一起。2015年初,孙某与刘女同居的事情被家人知道了,孙某要顾及家庭和孩子,决定结束与刘女的关系。刘女觉得在双方同居期间,自己付出了很多,要求孙某对自己进行补偿,孙某答应了刘女的要求。2015年4月孙某与刘女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双方约定:一、从即日起,双方断绝一切关系,以后互不往来,不干涉对方的家庭,不追究以前的任何责任;二、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刘女8万元作为补偿,双方断绝一切经济往来。但协议签订后孙某却未将8万元支付给刘女。刘女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8万元补偿金。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女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评析案例1 “分手协议”无效。 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 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律师评析案例2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上述案例中,孙某与刘女的同居行为,因孙某已有配偶,其两人的同居关系为非法人身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孙某婚外与刘女发生的两性关系和同居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德,所以两人签订的“分手协议”也是有悖于社会公德的。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孙某与刘女同居的行为系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同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所约定的8万元补偿款,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此,对于刘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