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 《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以求规范争议较大的导游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有业内人士指出,建立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相当于国家首次明确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合法化。这将有利于引导导游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对优秀导游也是极大的利好。(据7月31日《北京商报》报道) “导游小费制”在国内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早在9年前,广东中国旅行社首次在国内将小费制度引入价格较高的国内游“VIP(贵宾)系列团”,标准是每天付导游小费20元。此举一出,立即在业界掀起一轮不小的波澜,以致国家旅游局的官员也急忙出面澄清:国内游付小费,只要是游客自愿的,作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允许的。 应该说,国内游付小费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理应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主管部门不便指手画脚,社会舆论也不该说三道四。但现在却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旅游付小费看着是能够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小费一付,导游吃回扣,旅游变购物之类的歪风邪气就会荡然无存。 回过头来看一看国内旅游业的现状,不难发现消费者较真的并非是区区几个小费,而是收费背后的服务质量,因为有相当多游客在旅游中体会到的是花钱买罪受,花钱买气受。尽管旅游付小费在欧美国家是业界通行的做法,但这种欧美旅客习以为常的做法,其实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既然你的服务让游客感到满意,游客掏腰包给小费也是对你的劳动表示尊重。如果现在旅游服务水平难以提高质量和水平的话,再要求游客给导游付小费,只会给本已亟待整治的旅游秩序添乱。 一边是多数游客对于付小费还难以接受,一边是旅行社欲通过“小费制”主动改变实际操作中“不正之风”,两者之间的“矛盾”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在,一些地方推行国内游付小费的做法,其本意无非是想通过物质刺激的做法改善旅游业的服务水准,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但小费制度的引进,一旦遭遇“水土不服”,则有可能将原本是服务好了付小费的 “双方愉快”之事,演变成只有付小费才能有好服务“一厢情愿”的尴尬局面,这无疑有悖于“国内游付小费”倡导者的初衷。当然最让消费者感到担忧的是,国内游每天付小费一旦被固化为一种行业“铁规”,成为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的“霸王条款”,则会让旅游消费者感受到一种身不由己被宰的痛苦。 从表面上看,国内游付小费只是一个行业规范的事情,它该不该推广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实施,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说到底,国内游付小费能否顺利实施,要有赖于国内旅游业能否建立起相对公平与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尤其是如何规范理顺介于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导游从业人员的收入机制,确保游客能够按照旅游契约安然享受到优质的旅游服务,从而实现游客、导游、旅行社三点一线的利益链良性互动。可以说,在国内旅游业从业环境亟待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国内游付小费若想与国际接轨,首先要想到和做到的应该是如何尽快让服务质量与国际接轨,这才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