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创造整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365赌网app官网_365bet论坛_beat365官方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门前责任区是指,横向为临街单位(个人)所在的建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临街单位(个人)所在的建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外立面至道路的路沿石(包括人行道、停车泊位、绿化带等)以内的区域。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的门前责任区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道路的路沿石(包括人行道、停车泊位、绿化带等)。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勘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本条例所称的管理,是指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城市容貌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具体管理范围为城市道路(街巷)两侧。 第四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坚持“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旨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机制,深化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负责本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求做好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全市落实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 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门前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营门店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经营者负责(其中包括各种摊点、售货亭等临时占用场地的经营者)。集贸市场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各从业者负责,具体负责范围由集贸市场管理人具体划分。 (二)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责任区管理由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台)、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道路两侧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六)其他门前责任区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确定。 第八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自觉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做到门前地面、墙体、花坛、绿化带、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油污、痰迹、烟头、果皮、纸屑、废弃物等;门窗、橱窗整洁;垃圾按规定方式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不得将责任区内垃圾直接扫至区域外;冬季以雪为令,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不得堆放在绿地、树坑。 (二)保持市容秩序。自觉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良好,不得在门前有乱停乱占、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泼乱倒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和行为;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挡;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店外修理及使用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无露天烧烤、祭祀焚烧现象;临时占道施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三)保持设施完好。不得擅自破坏责任区内门前步道板、路边石、井盖板、下水箅子、路灯等市政设施;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公用设施;不得破坏和擅自更换硬化地面及人行道路面铺装;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下放侧石和设置坡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擅自破坏、施划责任区内的停车泊位。 (四)保持绿化完好。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禁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花坛,以及刻划树干等行为。无依树搭棚、晾晒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不得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杂物。 (五)保持立面整洁。责任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定期对责任区内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按标准安装设置门牌号、牌匾、卷帘门、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等;设置和使用管理的店招牌匾、广告牌、夜景灯光等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制作《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将《责任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职责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鼓励新闻媒体对严重违反门前责任区管理要求的行为依法曝光。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时清除责任区内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设置车挡、地桩、地锁、路锥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逾期未停止占用、排除妨碍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行城区管理区域网格化、实名化管理,建立街(路)长制度,形成由街(路)长发现问题、联络员建档转办、管理员整改反馈和考核员全程督办的闭环管理体系。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门前区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制度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责任区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成绩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责任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门前责任区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365赌网app官网_365bet论坛_beat365官方入口新闻网编辑|苗金明 复审|赵翠丽 终审|贾涤非] (责任编辑:贾涤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