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载客运输,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 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 另外,送审稿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