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进行相关解读,新的法律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九”,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从11月1日起“刑九”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公共安全行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两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刑九”开始实施后,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入刑,处拘役,并处罚金;驾驶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者将可能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新法规中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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