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张女士和赵女士在短信上一段口角纷争,被赵女士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附上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张女士对赵女士的做法感到愤怒,将赵女士起诉到法院。
去年3月6日晚,张女士和赵女士喝酒时,聊起两人都认识的陈姓朋友。张女士讲到和陈姓朋友脾气不合,没有联系。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赵女士在这位陈姓朋友面前提到了这次谈话,讲了张女士的坏话,陈打电话质问张女士。张女士在微信上联系赵女士,责怪对方不该在陈的面前添油加醋,张女士被拉黑,就通过短信联系赵女士。
第二天,张女士接到朋友发来的消息,称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对她不利的言论。张女士打开微信一看,赵女士将此前在短信上辱骂她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同时还有张女士的照片。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写到:“我真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这件事对张女士的影响很大,有人将此事告知了张女士的丈夫,引起了她与丈夫的矛盾。
张女士约赵女士出来解决此事,双方发生争执,经派出所出警解决未果。张女士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当面向自己道歉,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女士还要求赵女士赔偿自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女士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不少于3天,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汤长春律师评析: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本案中,赵女士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
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女士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女士理应向原告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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