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长春
一个冬日的夜晚,陈某回家走到小区一楼楼梯口处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当即感觉胳膊疼痛难忍。第二天,陈某去医院做检查,看到一楼住户李某在打扫楼梯口处的玻璃碎渣,李某承认是其昨晚不小心打碎了油瓶。陈某去医院检查后,找李某索赔,李某以小区物业有责任为由拒付。
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陈某的受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对原告陈某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首先,其对被告李某打碎油瓶的事不知情;其次,李某打碎油瓶的时间正值公司保洁人员的下班时间,因此,不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后没有及时清理,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责任,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打碎油瓶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95.6元,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70.8元,余额由原告陈某自负。
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后,没有及时清理,是原告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对陈某的受伤有直接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楼道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陈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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